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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专栏简介

继承案例

  • 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化解纠纷
    日期:2023-01-12 点击:155次

    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化解纠纷本案的被继承人于2012年死亡,本应适用旧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尽管被继承人早已去世,但其遗产却一直悬而未决,基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侄甥就可依照《民法典》新规代位继承,这也是本案得以依法调解的重要前提。

  • “父债,子还不还”法官将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
    日期:2022-12-09 点击:98次

    “父债,子还不还”法官将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父债子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有效存在;二是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三是债务价值小于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价值。“父债子还”只存在于“子”自愿归还和“子”继承父亲遗产两种情况。而“人死债灭”则仅存在于人死后无遗产的情况。俗话“父债子还”不再是天经地义,其本质上仍是“父债父还”。

  • 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日期:2022-12-05 点击:103次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经常就继承权丧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产生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为尽快明确遗产归属,有效利用遗产,避免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让继承权丧失的请求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起本条规定的诉讼,否则被告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

  • 遗嘱见证律师不必要引导致使财产分配范围改变 法院:违背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部分遗嘱无效
    日期:2022-11-17 点击:120次

    遗嘱见证律师不必要引导致使财产分配范围改变 法院:违背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部分遗嘱无效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针对代书遗嘱,因其由他人代书,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时,代书人的善意引导、专业意见,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后果。

  • 遗产继承诉讼中动产物证的操作性规定
    日期:2022-11-11 点击:117次

    遗产继承诉讼中动产物证的操作性规定动产物证,指的是以动产作为证据的情形。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除此之外的其他物,都可以统称为动产。动产作为物证,是通过动产的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对动产物证提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 工亡补助金应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分割
    日期:2022-10-29 点击:112次

    工亡补助金应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分割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作为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物质补偿,不宜强调等额分配,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心灵受创程度予以合理分配。

  • 收养还是寄养,在遗产继承时二者的权利截然不同
    日期:2022-10-18 点击:55次

    收养还是寄养,在遗产继承时二者的权利截然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未成年人因父亲或母亲死亡或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被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虽然被寄养人与寄养人可能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甚至以父子、母子相称,但并不能当然认为双方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一方面需要审查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另一方面亦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遗产应予以多分案例解析
    日期:2022-10-18 点击:473次

    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遗产应予以多分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种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物质上的倾斜鼓励性不均等规定,使得“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成为生动的法律实践,正是《民法典》注重发挥道德教化在培育民法文化、滋养民法精神、促进民法实施、增进社会文明等方面重要作用,通过普遍的崇法守法、严格执法,使纸面的法条成为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的生动体现。

  •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日期:2022-09-01 点击:116次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1.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 继承纠纷,能在养老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日期:2022-08-15 点击:147次

    继承纠纷,能在养老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吗《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面的案例中,养老院并非就医地,被继承人刘女士生前在养老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养老院所在地海淀区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刘女士死亡时住所地,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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