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执行共同遗嘱 尊重逝者遗愿我国大多数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且对维持财产稳定性和有效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而是准确把握老人订立共同遗嘱的行为初衷,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老人处分自身财产的意思自治。同时,通过书写家书的方式柔性解纷,法理情相融合,弘扬孝老爱亲、重视亲情的文明家风,展现了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关爱弱势群体”“以和为贵”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智慧。
姜霞主张小姜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丧失继承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小姜在其父亲重病时作为亲属到医院签名、也曾到医院看望父亲,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从以上行为看,只是由于小姜未成年时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造成与父亲在感情上的疏远,加之此前一直在上学,成家后要照顾母亲和小孩,且老姜在生病前有自理能力和一定收入,综合以上情况,小姜的行为并不符合遗弃其父亲的法律定义。故法院对姜霞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继承人在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对遗产管理权予以处理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以规避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形,应坚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在全部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而应将全部继承人认定为实际管理人,判令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
母亲去世、父亲失智,独生子女如何诉讼继承财产?法院:适用家事观护员制度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卖房人去世无继承人 如何过户?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本案中,审理法院巧用民法典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开创了一条全新路径。
单方更改夫妻共立遗嘱,遗产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夫妻双方制定共同遗嘱的情况下,如需撤回遗嘱或更改遗嘱,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更改或撤回遗嘱时,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化解纠纷本案的被继承人于2012年死亡,本应适用旧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尽管被继承人早已去世,但其遗产却一直悬而未决,基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侄甥就可依照《民法典》新规代位继承,这也是本案得以依法调解的重要前提。
“父债,子还不还”法官将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父债子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有效存在;二是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三是债务价值小于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价值。“父债子还”只存在于“子”自愿归还和“子”继承父亲遗产两种情况。而“人死债灭”则仅存在于人死后无遗产的情况。俗话“父债子还”不再是天经地义,其本质上仍是“父债父还”。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经常就继承权丧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产生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为尽快明确遗产归属,有效利用遗产,避免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让继承权丧失的请求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起本条规定的诉讼,否则被告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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