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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

日期:2023-04-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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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价值逾二千余万元的四处房产,为此外婆与外孙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外孙声称母亲留有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了自己,但一直未将遗嘱提交法院。当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外婆与外孙享有平等继承权。外孙不服,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迟到”的遗嘱“原件”和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的两位证人终于现身法庭,然而经法官仔细辨别,遗嘱竟是伪造。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中院认定外孙与证人恶意串通,对该案关键事实问题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对其与证人各处以八万元罚款。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初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则辩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确认均归自己所有,故要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该案历时四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李某口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李某在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阶段均未向法院提交自书遗嘱“原件”,故法院在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后一审均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王某与李某享有平等继承权。李某不服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李某终于首次提交了遗嘱原件,并提供了在遗嘱上签名见证的两位证人,即李某的岳父赵某、岳母钱某的证言。这份遗嘱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为遗嘱正文,包括被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系最终遗嘱的确认、如何分配身后遗留财产、立遗嘱人签名等内容;后半部分是见证内容,记载赵某、钱某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人签名等内容。两部分均用英文书写,遗嘱上的签署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经合议庭通知,两位证人到庭详细陈述了他们在香港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的过程。

这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承办法官岑华春指出,本案所涉遗产价值总计达两千余万元,如果这份自书遗嘱确为被继承人张某所立、真实有效,则二审或将改判王某不能分得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反之,则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依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半遗产。故合议庭对这份“迟到”的遗嘱“原件”进行了细致慎重的审查。

经过反复梳理案件材料,合议庭发现这份遗嘱疑点重重。首先,张某虽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长期在国内生活,并无证据显示其有英文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用英文书写,不合常理;赵某、钱某均为中国国籍,到庭作证时承认自己不懂英文,但遗嘱中的见证内容却是英文书写,令人生疑。其次,李某称找到该遗嘱“原件”之时,本案正处于原一审审理阶段,但李某并未将找到遗嘱“原件”的情况告知法院,亦未及时将遗嘱“原件”提交法院,而是称其提交至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有悖常理。此外,赵某、钱某称,张某在立遗嘱当天及第二天均在香港,但王某提交的张某出入境记录却显示,2009年3月20日张某就已经离开了香港。赵某、钱某到庭陈述后,合议庭多次要求两位证人提交证明他们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往返香港的证据,但两位证人一直拖延未予提交。

被罚款各八万

为查清遗嘱中的疑点,主审法官岑华春与法官助理曹艳梅赴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两位证人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的出入境记录,结果显示两位证人在此期间并无往返香港记录。至此,查明两位证人称在香港当场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系虚假陈述。合议庭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对以上查询结果进行质证。质证后第二天,李某就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李某与两位证人随后即向法院书面致歉。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鉴于已查明两位证人系虚假陈述,系争自书遗嘱涉嫌伪造,李某在面临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申请撤回上诉,依法不应予以准许。李某将载有虚假见证内容的“遗嘱”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合议庭有理由相信李某与两位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位证人证言系虚假陈述,参与了“遗嘱”的伪造。

综上,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认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据此所作的判决当属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与两位证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最终,经合议庭评议,结合三人悔过情况,依法决定对李某、钱某、赵某各处以八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缴纳。经查,2018年春节长假刚过,李某、钱某、赵某主动将各自的8万元罚款交至法院,李某也积极履行一审判决书中判决其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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