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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专栏简介

继承案例

  • 遗嘱见证,律师的风险有多大
    日期:2022-07-04 点击:155次

    遗嘱见证,律师的风险有多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瞿关禾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瞿飞凤、瞿飞华继承。现瞿飞凤、瞿飞华不能按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没有给瞿关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瞿关禾立下了无效遗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飞凤、瞿飞华依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飞凤、瞿飞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为赠与还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日期:2022-07-02 点击:105次

    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为赠与还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吗在孙某诉李某山、陈阿婆、孙某红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死者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受赠人,应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履行赠与合同,虽然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但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受赠人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 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
    日期:2022-05-07 点击:83次

    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由于遗嘱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提前了解不同类型的遗嘱需要符合的法定形式,切记要秉承摒弃诸如“女儿无权继承”、“妻子无需签字”的错误思想,避免订立无效遗嘱。秉承协商原则和告知原则,遗嘱人在世时可以通过召集家庭会议等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子女,并听取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对家庭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或形成由各方签字的文字材料。尽量避免剥夺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女的知情权,不告知相关分配内容。这种错误的做法容易在遗嘱人去世后,激发子女间的矛盾。

  • 承诺将股权“无偿传承”给女儿,是生前赠与还是遗嘱继承
    日期:2022-05-05 点击:99次

    承诺将股权“无偿传承”给女儿,是生前赠与还是遗嘱继承关于赠与协议生效: 第一份协议将股权“无偿传承”给女儿,第二份协议将股权转赠给女儿,股权证已经交付。“无偿传承”不能明确为赠与,赠与自第二份协议签字成立并生效。涉案股权可以赠与,女儿符合涉案股权受赠人条件,股权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男方配合女儿完成涉案股权变更登记。关于股权分红: 本案股权赠与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赠与合同生效并不会使受赠人自动取得涉案股权,赠与人、受赠人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社关于股权赠与的相关章程规定办理股东信息变更手续,受赠人才能取得相应股权,故女儿在申请办理股东信息变更前不能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亦即不能享有受赠股权项下分红。

  • 儿子继承父亲房产 继母要求居住权获支持
    日期:2022-05-03 点击:79次

    儿子继承父亲房产 继母要求居住权获支持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群众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权益的归属,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 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借贷合同的履行的是否可以被撤销
    日期:2022-04-24 点击:108次

    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借贷合同的履行的是否可以被撤销关于二审判决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本案罗琴、谢凯夫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谢悠翔所有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 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日期:2022-03-29 点击:92次

    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确定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双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

  • 设有居住权的房屋,继承人能否请求确权分割
    日期:2022-03-24 点击:107次

    设有居住权的房屋,继承人能否请求确权分割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条明确了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标的住宅的权能,明确排除了居住权人享有收益权,体现了民法典立法中以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我国居住权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日期:2022-03-24 点击:240次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公司法》第75条规定提供了股东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进行抗辩。其次,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 老伴去世,儿子却将遗产独吞,老人起诉要回财产能否获得支持
    日期:2022-03-24 点击:197次

    老伴去世,儿子却将遗产独吞,老人起诉要回财产能否获得支持《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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