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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对公房作出处分的部分无效

日期:2018-03-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对公房作出处分的部分无效

张三及其妻子李某共有子女7人,即本案四原告张四、张五、张六、张七以及三被告张八、张九及张十,被告赵某为张八之妻。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房屋3间系张三承租之公有住房。1964年李某随丈夫张三外迁到黑龙江,张三去世后,李某迁往由西榆次。1968年1月,被告张八的户籍自北京电影洗印厂迁入该址。1989年,被告张九自部队转业回京,其户籍1990年2月迁入该址经李某申请,并以投靠子张八、张九为由,其户籍于1999年1月迁回上述地址,并与被告张八、张九一起居住。2005年10月25日,李某写有生前留言,内容为:“我是50年参加商业部百货总公司工作,在五五年由于子女多,收入低,由单位工会主席分配70多平方的三居室照顾我困难户。我已居住五十余载,不知今后赵登禹路某号是否拆迁?如果真拆迁的时候,一定有拆迁费,因为我有7个子女,都很孝敬。我现年已经86岁高龄老人,目前患尿毒症,每月需服多种药治疗,都是儿女们大家拿钱帮我治疗,我于心不安,儿女们对我孝敬之情,如果宿舍拆迁那属于我的福利房,能给拆迁费时,我的夙愿希望他们手足之间,能够彼此互相互爱来解决平均分配拆迁费。能做到这点我死后也就瞑目了。这是我的留言,特此证据"李某去世后,被告张八、张九一直在赵登禹路某号居住,并按期向产权单位交纳房屋租金。2009年11月19日,张九与北京地轶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显示,被拆除房屋3间,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被拆除房屋处有正式户籍2户4 人,分别为户主张九、之外孙陈某,户主赵某、之女张某,拆迁补偿、补助总计1,908,444.40元。同日,被告赵某领取160万元,张九领取 308,444.40元

原告张四等四人认为,母亲李某立下遗嘱:如果自己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拆迁,希望7个子女手足之间,能够彼此关爱来解决,平均分配拆迁费。2009年年初,因修建北京市地钅失6号线,该房屋被拆迁。商务部通知职工李某的6个子女进行备案,一起作为承租人但是被告却瞒着原告和自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所得拆迁款全部私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将拆迁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返还自己,但是被告断然拒绝,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1908,444.40元拆迁款返还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八、张九辩称,诉争拆迁款系被告个人财产,不是李某的遗产,不应继承分割。诉争的赵登禹路某号房屋3间,是李某承租单位的公房,李某仅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产权归商业部所有。李某去世前与被告共同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李某去世后,被告作为李某的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房屋,为实际承租人该房屋拆迁时,拆迁单位经过核实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将诉争房屋拆迁,不存在隐瞒原告泓分拆迁款之事。李某去世前并不存在拆迁款,被告根据拆迁协议取得拆迁款,该笔款项是补偿给被告的,属被告个人财产,并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李某无权处分拆迁款,即使有生前留言,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故原告主张遗产分割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张十辩称,诉争房屋拆迁时,拆迁办找过我,但我没有参与此事,钱也没有领过。如果有我的份额,我也要求分得我应得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房屋3间原由李某承租,在张三、李某在世期间并未购买上述房屋,直至李某去世时该房产仍为公有房屋,因此该房产不能认定为李某的遗产;此外,在张三及李某去世后,被告张八、张九继续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虽然上述房屋的承租人未予变更,但是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的主体已经不存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已由张八、张九承继,直至上述房屋拆迁时仍为公有性质房屋;虽然李某留有《生前留言》,但在李某书写该留言及去世时,上述房产尚未拆迁,拆迁费用尚未发生,因此原告以《生前留言》为据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费,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四、张五、张六、张七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本案原告张四等四人认为,母亲李某已经立下遗嘱确定了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房屋拆迁款的分配分案,但被告却瞒着原告私自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所得拆迁款全部私分,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1,908,444.40元拆迁款返还原告。但最终,原告张四等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李某遗嘱处分的房屋属于公房,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加以处分目前,在北京仍存在相当多的公有住房,这此房屋虽然由个人实际居住及承租,但产权人却不是实际居住人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实际居住人的个人并不享有对公房的所有权利,享有的只是承租及实际居住的权利,真正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利的为房屋产权人。因此,该类房屋不能像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处分,不能在遗嘱中加以处分,如果处分了,也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虽然在遗嘱中对该公房拆迁款进行了分配,但因该房屋不能作为其个人遗产,故其对房屋拆迁款的分配亦无法发生效力。所以,原告等人以该遗嘱为依据要求分割拆迁款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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