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原、被告六人系张某与李某所生之子女。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张某。1997年10月8日,张某立有公证遗嘱,将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房产中所有的份额遗留给其妻子李某所有。1997年12月5日,张某死亡。1999年 12月13日,李某立有遗嘱,称在其故去后将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三居室中北间(窗户在北面)遗留给其女儿张甲所有,南间两间(窗户在南面)遗留给其女儿张乙、张丙、张丁、张戊四人所有,厨房、卫生间及走廊遗留给上述五人所有。2009年1 月17日李某死亡。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茂五人称被告张己拒不配合原告办理前述房产的过户手续,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五人依法继承李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原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份额遗留给李某,故上述房产系李某个人财产。李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原告五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李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张己对张某所立遗嘱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不予采信。故判决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房产一套归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茂共同共有。
〖分析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六人均系张某与李某夫妇的子女,但最终只有张甲等五人继承了张某夫妇的房屋,主要原因即在于张某与李某夫妻生前订立的两份遗嘱。张某订立的前一份遗嘱,系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即本案诉争房屋)属于其本人的一半份额留给李某所有,在张某订立这份遗嘱后,李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了全部的所有权。所以,此后李某得以订立遗嘱处分诉争房屋的全部。最终,法院即是依李某遗嘱来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分割。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16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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