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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专栏简介

商品房纠纷

  • “一梯一户”宣传内容能否作为合同内容的认定
    日期:2023-12-23 点击:34次

    “一梯一户”宣传内容能否作为合同内容的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格式条款将前期具体、确定且影响购房者购房意愿、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广告宣传内容排除在双方后期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之外,且没有进行特别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同时,仅约定“非格式合同”,但内容符合格式条款本质特征,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免责天数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12-12 点击:26次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免责天数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在该案中,开发商主张依据合同签订日之前的停工令进行免责。实际上,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已经知道停工令的颁布及停工期,其对交房时间造成影响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故开发商主张该期间免责,不予支持。对于开发商主张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停工,法院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后不久即暴发新冠疫情等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了相应的免责天数。

  •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日期:2023-12-09 点击:59次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专项用于工程建设,这是商品房能够建成,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根本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的查明以及否认疫情抗辩的认定,以不利于开发商的裁判导向,引导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汇入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商品房能够保质按时建成,从而维护购房者的根本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李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日期:2023-12-09 点击:22次

    李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后,因某置业公司为涉案房屋办理了首次确权登记,导致李某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被拒绝,银行方告知李某需与某置业公司重新签订现售合同。李某得知需重新签订现售合同后,积极与某置业公司协商,催促某置业公司尽快签订现售合同,但某置业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现售合同,且未告知李某未能签订现售合同的真实原因(涉案房屋因办理首次确权登记需转为现售,但某置业公司暂未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李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违约损失计算的常见问题
    日期:2023-09-14 点击:69次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违约损失计算的常见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大,违约赔偿成为了纠纷的主要案型,且其损失的计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商品房买卖纠纷违约损失赔偿为案型,以最高法院的17个案例为样本,梳理出违约损失计算的一些基本规律与大家分享。这些案件都是民法典颁布之前适用原合同法的案件,但由于民法典全盘继受了原合同法违约赔偿的规则,因此选取原合同法时期的案例仍有意义。

  • 开发商应对消防设施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不能因此侵害购房人的权益
    日期:2023-09-06 点击:59次

    开发商应对消防设施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不能因此侵害购房人的权益开发商在设计建造房屋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消防设计规范,但是消防栓等防火设施需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开发商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强制条款,规划设计了消防栓、消防管道、风井口等防火设施。上述公用设施本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相应的共用区域内,但是却安装在购房人享有物权的电梯前室内,被计入了套内面积。

  • 买受人可否以装修标准缩水为由主张差价损失
    日期:2023-09-01 点击:61次

    买受人可否以装修标准缩水为由主张差价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进行明确约定,或开发商提供了装修样板房的情形。此情形下,因买受人实际掌握了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可以据此判断装修的价值。

  • 买受人可否以装修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
    日期:2023-09-01 点击:31次

    买受人可否以装修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全装修住宅实现了商品住宅一步装修到位,其与商品房本身共同构成了开发商应交付的标的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商品房认购“四金”如何区分?
    日期:2023-09-01 点击:40次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购房人与房开公司签订的促使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义务的认购协议书、预购协议、预订协议等均为预约合同。订立本合同的作为与不作为,是违反预约合同、承担预约合同责任的主要依据,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商品房消费者交房请求权优先地位的法理分析
    日期:2023-09-01 点击:43次

    商品房消费者交房请求权优先地位的法理分析在当前房地产业的发展形势下,《批复》通过明确优先地位,对“保交楼、稳民生”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指引,现实意义重大。同时,它也并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应对之策,而是具有稳定性、长远性的制度规范,不仅与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底层逻辑相吻合,也与民法典等相关规范的内在原理相一致,有着扎实且丰富的法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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