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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专栏简介

商品房纠纷

  • 父母以女儿女婿名义买房,说好的居住权却拒绝登记,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05-06 点击:105次

    父母以女儿女婿名义买房,说好的居住权却拒绝登记,法院怎么判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种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法定用益物权,基于居住权合同设立。而居住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依其自由意志协商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采用书面形式,并具有当事人名称、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居住权的实质要件。居住权经依法登记发生对世的法律效力,其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具有长期性、对抗性等制度特性。未经登记的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仅得依债权请求权主张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受合同相对性约束。

  • “以房养老”竟变成低价卖房,法院判决“买方”返还房屋
    日期:2022-03-10 点击:78次

    “以房养老”竟变成低价卖房,法院判决“买方”返还房屋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方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 买房后“人间蒸发”,时隔12年突然出现并起诉卖方要求交付,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1-11-24 点击:136次

    买房后“人间蒸发”,时隔12年突然出现并起诉卖方要求交付,法院怎么判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小飞的起诉请求和大力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小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小飞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大力有权要求小飞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小飞有权要求大力交付房屋。

  • 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日期:2021-10-12 点击:102次

    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 开发商虽破产,但仍应为已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日期:2020-12-16 点击:170次

    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名买房案例解析
    日期:2019-12-19 点击:139次

    借名买房案例解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 学区房的宣传海报和电视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日期:2018-03-23 点击:211次

    学区房的宣传海报和电视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学区房宣传海报和电视广告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虽然宣传海报和电视广告并未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但海报内容对相关学区的承诺明确、表述清晰,该承诺视为要约附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代售人恶意串通、违反经验法则的,合同无效
    日期:2017-10-23 点击:150次

    房屋代售人恶意串通、违反经验法则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属无效。本案中,曲某与李某所陈述的交易过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根据曲某代张某与李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有关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主要合同义务履行时间未予明确;第二,该合同所载买卖双方签字日期相隔时间已逾一年,且二日期年、月、日均不相同,与一般书写笔误存在明显区别

  • 售房后又设抵押,第三人是否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7-10-23 点击:247次

    售房后又设抵押,第三人是否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在房屋上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情形,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所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分配举证责任,由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就其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形成过程、双方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进行举证。

  • 违约预约合同的,应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日期:2017-10-23 点击:197次

    违约预约合同的,应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违反预约合同,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时,应考虑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的差异,兼顾案件客观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合理成本支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未获有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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