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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后由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在离婚时该首付款及房屋如何分割
    日期:2018-03-25 点击:196次

    婚后由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在离婚时该首付款及房屋如何分割有很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一方父母为购置诉争房屋所支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即非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亦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当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

  •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取得子女抚养权
    日期:2018-03-25 点击:154次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取得子女抚养权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就子女抚养、探视问题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法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法定情形外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符合法定情形的优先考虑由一方抚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个人的意愿。

  • 离婚协议中有关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18-03-25 点击:265次

    离婚协议中有关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不是离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对这种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离婚双方是不能做任意处置的

  • 侄子侄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日期:2018-03-25 点击:390次

    侄子侄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涉及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也只是涉及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本案中李芬的侄儿与侄女属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既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又不属于代为继承的范围。

  • 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日期:2018-03-25 点击:302次

    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 离婚协议放弃财产分割可否反悔?
    日期:2018-03-24 点击:149次

    离婚协议放弃财产分割可否反悔?李某不可以反悔。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同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夫妻联手告“小三”“分手费”是否应当返还
    日期:2018-03-23 点击:246次

    夫妻联手告“小三”“分手费”是否应当返还被告应当全额返还10万元,理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原告陆民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李沛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无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该10万元。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
    日期:2018-03-23 点击:119次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日期:2018-03-22 点击:141次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婚约财产
    日期:2018-03-19 点击:105次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婚约财产该案例涉及同居期间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问题。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民法中,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没有条件的给予被赠与人,被赠与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该民事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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