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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的支付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18-03-19 点击:222次

    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的支付可否申请强制执行该种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约定,而是由民政部门确认的生效协议,其本身即含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所以应参照《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付某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 爷爷奶奶探视孙子遭拒可否主张权利?
    日期:2018-03-17 点击:274次

    爷爷奶奶探视孙子遭拒可否主张权利?周老夫妇享有探望权,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小周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与爷爷奶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禁止周老夫妇探望孙子,对其身心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爷爷奶奶的探望,对小孩的成长也是有益的,所以应当得到支持。

  • 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8-03-17 点击:126次

    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情形下,赠与关系不成立,该子女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上的所有权人应为其父母,故该房屋宜认定为陈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载明无财产实际有房产的能否要求分割
    日期:2018-03-17 点击:85次

    离婚载明无财产实际有房产的能否要求分割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租金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该房产不应分割。即使该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黄先生起诉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年诉讼时效。

  • 结婚不到一年要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日期:2018-03-16 点击:124次

    结婚不到一年要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两人结婚不到9个月就感情不合,目前已经分居,没有夫妻感情,可以支持两人离婚。两人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因感情破裂离婚的,婚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因两人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应返还该10万元彩礼的大部分7万元。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对养母应尽赡养义务?
    日期:2018-03-15 点击:304次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对养母应尽赡养义务?他们应适用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唐某甲与唐某乙平时与母女相称,且唐某乙的户籍也落在唐某甲名下,因此,唐某甲与唐某乙之间形成了

  • 解除婚约后原给付彩礼约定是否还需履行
    日期:2018-03-15 点击:103次

    解除婚约后原给付彩礼约定是否还需履行该婚约中的财产约定,是吴先生基于对自己和王女士的双重信赖而做出的,此种信赖是指双方会为组成一个家庭而共同努力,直至双方结婚。但基于这种相互的信赖未得到持续,导致婚约被解除,以致双方最终未组成一个家庭。如果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该财产约定,明显是显失公平的,但是是他先打断这种信赖因素的,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信赖利益损失。

  • 借用她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什么案由?
    日期:2018-03-15 点击:160次

    借用她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什么案由?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纠纷。理由是清茗在与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 关于“养女”的继承权问题
    日期:2018-03-15 点击:403次

    关于“养女”的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 最高法明确: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抚养子女
    日期:2018-03-15 点击:108次

    最高法明确: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抚养子女其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因子女年龄小孩,母亲更适合抚养,法院一般都是判给母亲一方,但是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判给父亲一方: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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