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因病去世,其生前债务如何处理疫情期间,夫妻一方不幸因病去世,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共同债务”做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能否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变更抚养权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未成年子女的临时监护责任可由谁担任《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其监护权仍然存在,监护人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委托诸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戚或朋友临时代为看管照顾监护。若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戚或朋友不在旁边或没有上述人员可委托的,监护人可以就近委托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看管照顾监护。
因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如何履行对子女的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子女自我保护意识,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学习任务等。
父母感染新冠病毒治愈出院后,其子女以怕被感染为由,拒绝照顾,是否涉嫌构成遗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法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父母感染新冠病毒治愈出院后,其子女以怕被感染为由,拒绝履行亲自照顾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遗弃行为。
子女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父母赡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支付赡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子女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影响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如支付赡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与父母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
疫情期间,夫妻有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不管不顾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患病一方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未尽义务的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与损害赔偿。
居家隔离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在疫情高风险区域大部分普通家庭都自觉在家中隔离,尽量避免外出。随着防控工作的深入,各小区都采取了限制出入的措施,虽有效避免了交叉感染,但也使得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被迫和施暴者同住一个屋檐下。又因为是在特殊时期,居委会、村委会都在全力以赴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家庭纠纷分身乏术。若在此期间遭受家庭暴力,一是要及时报警,保留现场证据比如照片和视频,亦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告诫书。二是情节比较严重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因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期间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吗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我国采用离婚登记制,因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在法律上仍为夫妻关系,即使分居两地,也仍需承担夫妻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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