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民法典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费用。
协议离婚时约定北京牌照车归女方,但男方置换车辆后拒绝过户,女方可以主张拥有北京牌照使用权吗司法裁判应始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道德与法治导向,充分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规范。如果当事人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履约,王霞就完全可以获得北京牌照及车辆。李兵购置新车仍沿用北京牌照,违背约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观点认为,王霞可以请求李兵赔偿违约金。照此思路,王霞依据协议所拥有的合法预期将会化为泡影。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在具体的案件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权利实现的预期性、稳定性,不能通过替代权利救济方式来削弱本来应当获得的权利。这是在裁判时对价值观方面利益平衡的考量。
丈夫工资被法院冻结,妻子能否要求解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如何认定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通谋虚假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的特征及调整范围高度契合,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该规则。根据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通谋虚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可分为伪装协议和隐藏协议,伪装协议无效,隐藏协议依法确定效力;隐藏协议中身份关系条款与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一般应作关联性认定,若身份关系条款无效,则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条款亦无效。
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随己姓 男方诉请恢复,法院会怎么判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3年有余,且现已满9周岁、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其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再者,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故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来保护你被丈夫家暴了应该怎么办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夫妻忠实协议难以通过诉讼获得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事项,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即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依照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离婚自由是指双方拥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任何一方有提出诉讼离婚的权利。
关于房产的约定,要区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模式,但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纯赠与另一方的情形。
法院能否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本条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为基础作出的规定。与该条内容相比,只是根据《民法典》的最新条文表述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无变化。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社会公众从惩恶扬善角度出发认为,为了惩罚过错方,对其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要予以判决驳回,从而弘扬正气、抑制道德败坏的行为。甚至对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重婚以及虐待、遗弃等情形,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对方(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时,为维护社会道德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可考虑对有过错方的离婚予以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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