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感情破裂后,女子独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该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协议中系对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摊,合同本身具有可予申请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离婚协议迟延履行的损失通常为利息损失,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同时,该违约金的约定系依附于协议一方没有对价的单务赠与行为(即协议中的“补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综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离婚协议的非财产性特征,予以综合权衡,对该离婚协议的违约金条款不予支持,按一年期贷款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补偿金”的利息损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非婚生子女,如何证明我爸是我爸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认定,对子女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还涉及监护、抚养等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母亲的身份一般随着子女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司法实践当中亲子关系的确定,主要是确定子女与父亲的血缘关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形成的借贷债务是否因其配偶的还款行为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022年最新精华版离婚案件判决标准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离异父母因探视问题起争端 法院判决探视应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要求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出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可以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接送孩子方式等,以及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等特殊时间是否需要增多探视时间,尽量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协议不成诉至法院时,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探望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父子(女)、母子(女)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若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
监护人可以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从监护人角度理解,该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追偿”精神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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