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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日期:2013-06-13 点击:295次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日期:2013-06-13 点击:298次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这就如同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一律加盖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一样。

  • 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235次

    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所谓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有关实体权利的请求事项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性判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裁决。首先,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日期:2013-06-13 点击:519次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2)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637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为防止基金流失,条例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因此,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工伤保险条例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
    日期:2013-06-13 点击:265次

    工伤保险条例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旦决定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认真履行征收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再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别划入工伤、基本养老保险等项基金中,实行分别核算、单独管理。

  • 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3 点击:266次

    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按照本条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疗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条例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3 点击:295次

    工伤保险条例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例如,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工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这种情况需通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认定的法律解析
    日期:2013-06-13 点击:292次

    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认定的法律解析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一规定与266号文相比,变化较大。根据266号文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 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3-06-13 点击:352次

    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规定解析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凡是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并人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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