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的后果、责任大小、赔偿能力来认定。前者事故的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以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取代。
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核定要点指引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因为该估算并非必然发生的准确数额,医疗手术存在一定风险,法院如加以认定,客观上使原、被告都面临不确定的风险,赔偿权利人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另类反思从法律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大众眼里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赔偿。首先,生命本无价,给生命“定价”本身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第二,死亡赔偿金针对的不是死者的生命权,受害人死亡后生命权即已丧失,且生命权不能继承和转让,从法律上来讲也没有获得救济的可能;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也不是死者本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死亡之后,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因而没有赔偿请求权。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毕竟只有较短暂的历史,还是一种新兴事物,再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有很大的复杂性,立法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难以适应现代生活的发展需求。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随着司法实践中一些颇有影响的精神损害索赔案的出现,理论界与实务界要求建立并完善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关于审理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案件疑难问题的探讨当妨碍物的设置人与道路的管理部门是同一主体时,这时侵权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法院容易确认责任主体;当设置人与道路的管理部门不属于同一主体时,设置人作为责任主体一旦查清也容易确认,而较难确认的是道路的管理主体。随着我国道路建设的主体多元化,道路分类的细致化、专业化,加之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分工的细化,事故发生后,人们对于事发路段很难分清管理主体。
农民工从建房工地摔下致残,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马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雇主丁晋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王大喜将房屋建设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丁晋承建,其应与丁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丁晋赔偿马康各项费用共计8.5万余元;被告王大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注意哪些问题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试论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赔偿一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二是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三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四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五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致残疾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叫残疾赔偿金,在致人死亡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叫死亡赔偿金。
法律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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