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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 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行使法律汇总

日期:2023-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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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行使法律汇总

一、说明:

1、法官释明主要是针对法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于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保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身重大权益产生误判;

2、法官释明不得侵犯当事人处分权;

3、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进而影响法院审判以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4、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瑕疵的不同情形,法官可以分别提出释明指引: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将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但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三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正确时,法官应当告知不正确的原因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仍不变更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二、具体规定

最高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第20条:“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是否委托律师等具体情况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并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24条:“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8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2条:“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16条:“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浙江高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制认定的;

(七)拟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强制认定的;

(八)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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