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身损害“弃诉”可能无效
广州市中院杨小梅法官认为,根据民法“私权自治”原则,一起简单民事纠纷,并非一定得诉诸仲裁、诉讼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民间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私了”。但私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己方开出的“私了”条款。
至于在“私了”协议中能不能约定“放弃对此纠纷的诉讼权利”或者“放弃一切请求后续赔偿的权利”呢?杨小梅法官称:“诉权是可以放弃的,因此,约定放弃诉权本身并不违法。但上述条款是否有效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在一般的财产权纠纷中,达成类似的约定是允许的。如果一方反悔再次起诉至法院,法官发现当事人已就此达成协议,而起诉一方又不能提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有胁迫情形”等的理由,那么该协议往往会被法官判定为“真实有效”,从而应予履行。
但如果纠纷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比如工伤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放弃后续索赔”的条款就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杨小梅法官指出,赔偿应与损害程度相适应。有些人身损害结果并非事故当时就能显现的,如果先期的赔偿与后续实际发生的损害明显不相适应,放弃后续索赔的条款实质上就成了免责条款,因此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出现了当时未能预见的后续损害,可视为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因而也就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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