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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一厢情愿”的赠与他人房子有效吗

日期:2019-12-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厢情愿”的赠与他人房子有效吗

前言:

张某与李某是再婚夫妻,婚后双方都没有和对方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婚后李某、张某购置了一套房产。而后,该房产被李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孙子李小海名下,但房子还是由张某居住。2018年李某去世,张某查询房产信息时才得知房子已经过户到李小海名下。张某认为,房子是她和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李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对此,法院如何处理?

日常生活中的赠与情形比较普遍,尤其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亲密朋友等熟人社会关系之中更是稀松平常。但涉及到对如房产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的赠与,相比其它物的赠与可能更需谨慎。不仅要求赠与行为要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要求,还需要赠与人对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合法处分权,这是保障赠与行为有效的前提。现实中因这一前提条件的不充分而引发纠纷也不足为奇。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是再婚夫妻,再婚时双方婚前子女都已成年,所以双方都没有和对方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李某与其前妻育有两个儿子李明和李辉,有一孙子李小海。

2006年,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山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2017年,该房产被李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孙子李小海名下,但房子还是由张某居住使用。2018年,李某去世,张某查询房产信息时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到李小海名下。张某询问李小海,李小海称李某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赠与给了自己,同时表示该事李明、李辉都是知情并且同意的。

张某认为,房子是她和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李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子赠与给了自己的孙子,这一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利益,所以就以李小海为被告,以李明、李辉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与李小海就上述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李小海辩称,爷爷李某生前已征得张某的同意将房子赠与给自己,并且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子也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某的诉请无理。

第三人李明、李辉称,将房子赠与李小海是李某和张某协商一致后做出的,因为张某和李某在杭州还有一处房子,老两口儿协商杭州房子归张某所有,北京的涉案房子归李某所有;如果没有张某同意房子也无法过户到李小海名下。而且,李辉称,自己对北京的涉案房子也有出资反倒是张某没有出钱,现在张某卖了杭州房子,又返回主张北京房子所有权,违背了当初约定,不应得到支持。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辉主张和李某共同出资购房,但现有证据不足证明。李小海称房屋系受李某赠与所得,但在张某表示对赠与行为不知情,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的情况下,李小海也不能证明李某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房屋是张某、李某夫妻共同共有,在二人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李小海,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就涉案房屋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明、李辉辩称的因张某和李某口头约定的杭州、北京房子各归一人,张某无权再主张涉案房屋权利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也无法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李小海就涉案房屋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李小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其效力也应首先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得不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处分行为无效,对赠与合同也是如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都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即是如此,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就独自将房屋赠与孙子,李明、李辉、李小海又无法证明李某和张某曾达成过婚约财产的约定,所以赠与合同难以认定为有效。

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关于房屋等重大价值财产的赠与非常普遍,但要想赠与行为真正遵循自己本意,减少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除了需要有赠与人、受赠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外,更要夯实赠与行为的基础,确保自己对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完全处分权,或征得了共有权人同意、认可、或追认(最好有书面意见的表达等);否则,共有权人中“一厢情愿”的赠与很有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对受赠人也是一种经济和时间成本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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