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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被盗造成好友损失是否担责?

日期:2019-12-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微信号被盗造成好友损失是否担责?

作者:付建国

问:上周我的微信号被盗,微信号里有不少好友。两天前,一朋友给我办公室打电话,问我:“你新换的机号怎么还打不通啊!我都给你交了200元的话费了”听到后,我一愣,并告知对方我没有换手机号码。后经了解才得知,是他人通过我的微信号向我所有微信好友发了充话费的请求,目前至少有十位微信好友被骗,被骗金额超过2600元钱。请问我作为微信号的主人,是否应当赔偿这些好友被骗的损失?

大庆 潘女士

答:在我国,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与那些受害者不可能是合同关系及无因管理关系,也不可能是不当得利,因为你并没有参与其中,更没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如果对方要求你赔偿,只可能是侵权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作为微信的所有者,是负有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另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是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你本身对此事件并不存在过错。还有,被骗的那些受害者均是成年人,他们在不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话费充值,自身也存在过错的。所以你作为微信的主人在这个事件中并无过错,也就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你可以给受害方一定的补偿,这是你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但补偿并不等于赔偿。补偿是在你无过错下出于朋友对你的信任而受到的损害,为弥补受害者损害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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