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外诉讼的几点体会
作者:丁金坤
涉外诉讼手续繁琐,证据要求高,加上滞后的法律和地方保护,打官司难度不小。
1.诉讼主体
涉外主体为原告,起诉时要对工商登记资料公证认证,确认原告主体存在。
涉外主体为被告,立案时就要被告的工商资料,这一关就卡住大多数诉讼。
据我所知,就上海海事法院开明。立案时,只要提供涉外被告的网页等相关材料即可。应诉时,法院会要求涉外被告其提供主体资料。海事法院的做法不错,符合实际。地方法院也完全可以先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外主体资料还未提供,再要求调查提供,这样至少给国内当事人一个机会。
2.授权委托书
涉外授权委托书,要写的宽泛、灵活些,可以概括授权一审、二审代理,授权范围包括代为提起管辖异议、转委托等,以免办一次诉讼,做一次手续。记得,一个香港律师做的认证,把委托书的使用范围,明确为具体法院,后来这个案子管辖改变了,不得不重做一次。香港同行的这种做法,大有多次收费之嫌,或许他不知道国内管辖的复杂吧。
3.证据的公证认证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公证认证,这个过于一刀切了。因为,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做公证的。譬如,常见的鉴定报告,只能公证鉴定结论由某鉴定人做的,而不能公证鉴定过程。譬如,对于合同等书证,根本没法做公证?能公证什么呢,公证机关没法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对没有公证认证的就不予以采信,过于机械。就凭这条,几乎所有的涉外官司没法进行到底,不知道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草者作何感想。其实,涉外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只要与其他证据印证,就应该有证明力,固然形式要有一定的要求,但应该有一定的变通,否则过高的要求,会使得诉讼没法进行。
4.原件主义
这个是中国司法的特色了。什么证据都要原件,如果不出原件,对方就不予质证,法院也不认可。但涉外贸易,很多是电子邮件和传真进行的,到哪里去找原件?电子邮件的公证也难做。按照这条,大多数诉讼又要停滞了。这个问题涉及诉讼的诚信主义,律师必须忠诚于法庭,对于符合事实的复印件必须承认,如果否认是对法庭撒谎,应予惩戒,其次,要加重对伪证的惩罚,提供虚假证据的,要承担伪证罪。这样,才能在体制上树立司法诚信主义。
5.管辖
对于管辖,还是有些地方保护主义的。譬如,有一系列同类型的案子,当事人在江苏起诉,江苏也受理,在上海起诉,上海也受理,而实际上这个案子是约定在伦敦仲裁的。对此,法院还问了一个几乎让你没法回答的问题:“对于约定去伦敦仲裁的协议,是按照英国法来解释,还是中国法来解释,如果没法查明英国法,要使用中国法”。这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对于管辖,理所当然按照中国法律来审查,但审查结果是仲裁,还是要去伦敦。不过总的来说,管辖在进步。记得,一个案子在金华中院,我们提出管辖异议,说合同明确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法官表示,这个约定有效的,后来该案去外国诉讼了。
6.送达
送达也不容易。涉外诉讼主体,在国内有代表处的,可以直接送达,没有代表处的,分支机构或者投资公司、办事处,不是法律上的送达地址。但实际上,这些单位和涉外主体关系密切,会把这个信息传过去的。所以,这个问题,实际很大取决于对方律师,如果对方律师以此抗辩,或者干脆把诉讼资料退还法院,那要重新送达,如果对方律师来应诉,送达也就成立了。事实上,现在国际快递业务发达,找个UPS、TNT直接送过去,几天就到了,但好像法院并不习惯、也不关心这些。
7.翻译
前些年,翻译要指定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现在素质提高了,可以自行翻译,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甚至可以直接以外语认定。这是进步。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但千万别过于信任翻译公司。涉外诉讼涉及到具体的业务和法律外语,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大多数翻译公司是勉为其难的。因此,翻译时,要尽量提供背景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先请外国的律师翻译,起草一个初稿,再交到翻译公司去。
8.小结
一个涉外官司,从头到尾打下了,审个半年、1-2年都是正常的。律师费真的要按小时计算才科学,但律师的工作效果呢,在这样滞后法律下,要得到一个判决,并执行到位,非常难的。有很多案子是调解结案,还有一些案件则不了了之了。所以,有时可以约定仲裁。仲裁员富有商业经验,对证据的要求也不那么刻板,而且一锤定音。有时可以选择去外国法院诉讼,官司赢了,律师费还是对方支付的。对于国内的诉讼,最高法院要及时总结经验,以开放、开明的姿态,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中国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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