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的继承
个人承包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我国城乡出现的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在农村,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的经营承包;在城镇,有全民或集体小企业、小作坊等的承包。由于承包的土地、荒山等的所有权,承包的全民或集体企业的设备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因此,承包标的的本身不能作为承包人的遗产予以继承。但是,承包后承包人应得的个人收益,如承包后种的庄稼,栽的树木,喂养的鱼,以及承包企业后将要得到的经济利益等等,属于承包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应当作为个人的遗产,允许继承人继承。
由于公民承包土地、山林、果园等,有的可以当年收益,有的则需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收益,因此,对这种“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就有一个如何科学计算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的收益,包括死者生前对承包的投入,即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由发包方或继续承包人一次或分期给付继承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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