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应当如何继承和分割
案情介绍
1980年,杨某和吴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A。2010年,杨某开车带吴某外出旅行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杨某和吴某均身受重伤,杨某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吴某经抢救后,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几天以后,吴某病情突然恶化,后死亡。杨某的母亲早已去世多年,只有其父杨B仍健在;吴某则只有其母亲刘某健在。料理完杨某和吴某的丧事,杨A、杨B、刘某便开始协商如何继承杨某和吴某的遺产。经清查,杨某和吴某遗产共有房屋一套(价值50 万元人民币)、存款70万元。杨B主张将遗产分为三份,自己一份,杨A一份,刘某一份。但是,杨A和刘某均不同意。三人发生争吵,后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应当如何继承和分割。
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首先确定遗产,需要把遗产与他人财产区分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的 ,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知,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必须首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也就是平均分)归生存的配偶所有,余下的另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约定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配偶应得的部分分出来,这个数额可能大于、小于或者等于一半,余下的财产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对于何谓“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和吴某的套房屋(价值50万元人民币)和存款70万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杨某和吴某各拥有60万元私财产。杨某先于吴某死亡,杨某死亡时,吴某仍然健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吴某、杨A和杨B均有权继承杨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 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该案中,杨某的遗产为60万元,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吴某、杨A和杨B各有权分得杨某遗产20万元。这样,吴某死亡时,其有遗产80万元。吴某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杨A和刘某,杨A和刘某应各分得吴某遗产40万元。综上,杨A共分得遗产60万元,杨B分得遗产20万元,刘某分得遗产40万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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