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如何继承和分割
案情介绍
曾某和王某结婚后,育有二子曾A和曾B,四人共同生活在祖传的老宅子里。曾A和曾B结婚后,仍居住在老宅子里。其中,曾A与孙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曾C和一女曾D。1994年,曾某去世。四98年,王某去世。但是,曾A 和曾B仍未分家,共同居住在老宅子里。2008年,曾A因病去世。2009年,老宅子所处的地方要进行旧房改造。曾C和曾D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产。由于老宅子升值较多,曾C和曾D想要多分房产。曾B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如何继承和分割。
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首先确定遗产,需要把遗产与他人财产区分开。家庭共有财产,即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共同劳动、购置、继承、受赠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此可知,当家庭中一名成员死亡时,需要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确定死者的遗产范围。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应当把属于被继承人财产以外的家庭其他人所有的财产剥离出来,剩余的财产才属于遗产的范围,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本案中,曾A死亡后,继承开始。在继承曾A的房产时,应当首先将曾B 的那部分房产分割出来。老宅子原先为曾某、王某、曾A和曾B的家庭共有财产,曾某和王某死亡后,老宅子为曾A和曾B的家庭共有财产。一般而言,曾 A和曾B各拥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权。因此,曾A的遗产是老宅子1 /2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曾A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孙某、曾C和曾D 《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孙某、曾C和曾D各分得L/3曾某的遗产,即孙某、曾C和曾D各拥有老房子1 /6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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