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两个月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现实中,遗嘱继承和遗赠在权利的明示接受方面出现较多纠纷。在我国,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放弃继承,没有意思表示的皆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并不需要明确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要在遗产分割处理前,继承人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而遗赠中,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即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事项后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实践中有许多遗赠纠纷的案例,核心的争议点就在于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两个月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有这样一个案例,孙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赠送给一直照顾他的学生李某,并进行了公证,李某代为签收了公证遗嘱。孙某去世后其子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李某未在法定期间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遗赠。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代为签收公证遗嘱的行为表明其对受遗赠持肯定、认同的态度,应认定李某已在知悉受遗赠后及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在遗赠关系中,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间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确的口头表示,也可以是用行为作出表示,例如主动处理房屋事项、对房屋进行维修、代为签收公证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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