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徐建生与郭淑淳于1995年离婚,后双方的女儿徐爽随母亲郭淑淳到美国生活。
徐建生没有再婚,一直一个人生活。
2008年的时候,徐建生查出患有癌症,身体很不好,徐建生身边没有其他亲人照顾,就与静贤养老院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约定:养老院负责徐建生日常生活起居、未来生病医疗以及死后送葬。徐建生过世后将其唯一的一套私产房赠与给养老院。
签完协议后,徐建生住进养老院养老,养老院也一直按照协议要求照顾老人的生活。
2016年,徐爽回国探亲,得知父亲病重,就一直到养老院悉心照顾父亲,徐建生感动之余,就立下遗嘱,遗嘱载明徐建生名下的那套房产死后由徐爽继承。
2018年1月,徐建生因病去世,患病期间一直生活在养老院。养老院与徐爽就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徐爽认为自己是徐建生的亲生女儿,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由其来继承房产,况且自己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可以继承遗产。
养老院的院子就以上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还能否依据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房产?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其一、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徐建生生前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时变成遗产,合法的继承人都有权分得一部分产权。
其二、继承的方式及冲突解决方式。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有三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三者的关系是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排除法定继承方式,也就是说继承关系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那就遵从前者,如果被继承人未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就按照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既存在遗嘱,也存在遗赠抚养协议,原则上二者的执行是互不干涉,各自执行。但问题是现在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存在冲突了,如果冲突是部分冲突,那在遗嘱中冲突的部分就无效,如果全部冲突,那整个遗嘱全部无效。
也就是说有效的遗嘱即使是后确立的,也不能当然排除之间存在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综上分析,徐建生立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但遗嘱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完全冲突,只能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该套房产应当归养老院所有。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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