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通知
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有的继承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事实,因此,法律要求一定的公民或组织负有为继承开始的通知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此可见,被继承人死亡后,应由知道此事实的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通知义务。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如死者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或者继承人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如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通知义务。法律的上述规定,有利于继承人实现自己的合法继承权,防止隐瞒、私吞、毁坏、擅自转移被继承人遗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现实生活中,只要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组织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认为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的方式法律在所不限,如书面、口头、公告、电话、电报、互联网等,凡是能够迅速到达被通知人的方式均可。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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