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因继承权丧失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亦即继承权从何时起确定地丧失,继承人从此不再享有相关继承利益。
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继承权丧失的含义来看,继承权的丧失实际上是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使之根本上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应当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尽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但其继承权的丧失均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被确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已经实际占有被继承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必须无条件地悉数返还给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除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之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另外,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或者其他收益,亦应悉数返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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