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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8-05-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产分割时,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陆某和王某结婚后,育有二女陆A和陆B。2008年,陆某因病去世。处理完陆某的丧事,经清查,陆某留有的遗产有房屋一套、存款3万元、一头耕牛以及10只羊。在协商分割陆某遗产时,王某表示想分得耕牛和羊,但其认为自己仅分得牛和羊有点吃亏;而陆A和陆B均表示想分得房屋,而不想分得耕牛和羊。三人因此发生争执,后诉诸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遗产分割时,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法,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应当按照遗嘱中指定的方法进行分割;遗嘱中未指定的,由共同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有关单位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 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因此,遗产分割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实物分割。对于适宜分割的遗产,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取得自己应得的实物的份额。第二,变价分割。也就是将遗产变卖为现金,再将现金依法进行分配。变价分割主要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或者共同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的遗产。第三,补偿分割。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然后由其依继承数额给其他人现金。第四,保留共有。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对遗产进行分割,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本案中,陆某留有的遗产为房屋一套、存款3万元、一头耕牛以及10只羊。对于存款3万元,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即王某、陆A和陆B各分得1 万元存款。由于陆A和陆B不愿意继承耕牛和羊,而王某愿意继承耕牛和羊,因此,可以采取补偿分割的方式,即王某取得耕牛和羊的所有权,王某给陆A和陆B相应的现金。由于陆A和陆B均想取得房屋,可以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将房屋卖出,将所得的价款。人均分;或者陆A和陆B协商,由其中一人取得房屋,采用补偿分割的方法,取得房屋的人给其余两人现金补偿;或者采取保留共有的方式,陆A和陆B共同所有房屋,同时陆A和陆B给予王某一定的现金补偿。

综上,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要有利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方便继承人的生活,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效用。在对不宜分割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可以采取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等多种分割方法。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四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意见》

第58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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