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当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时,其自然不负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也被称为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赔偿原则,仅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继承人承担的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责清偿。
(2)保留必留份原则。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前,应当先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意见》第 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我国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养老育幼,不论是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还是在遗产处理时,都要遵守这一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清偿债务须先于执行遗赠进行,在清偿债务后存在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没有剩余,则不能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公民通过遗赠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4)连带责任原则。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全部遗产债务。同时,在遗产分割后,各共同 也要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共同继承人内部,一人或者数人清偿了遗产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共同继承人要求按照各自继承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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