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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已婚女儿17年的房子想收回,女婿是否有权说“不”

日期:2019-11-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赠与已婚女儿17年的房子想收回,女婿是否有权说“不”

“当初说好的房子给我们了,怎么能要回去呢?再说这套房子我们已经住了这么多年了,那就是我们的!”听说岳父要把赠与了17年且已经拆迁的房子要回去,还要为了此事将自己告上法庭,女婿张某一时难以接受。

案情简介

1991年,张某与孙某燕结为夫妻,2002年,为改善女儿生活,孙某燕的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了女儿居住。之前,张某夫妇一直将该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因地段较好,2011年该房产被拆迁。对于拆迁后房屋的归属,老两口当时并未提出任何意见,女婿张某也就“名正言顺”地收取了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

后因家庭生活变故,2019年,老两口想将该套房产收回。提出这个想法后,女儿孙某燕表示尊重父母意见,不反对。但女婿张某却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个提议,“虽然房产证写的是岳父母的名字,但这些年来一直是我和孙某燕在使用,再说房子早就拆迁了,是我和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岳父母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去了。”再三争执无果后,老两口无奈将女儿女婿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该房产以及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为了使这个家庭尽快恢复平静,承办法官张国峰迅速启动了调解程序,但由于女婿张某的强烈反对使调解以失败告终。通过多方了解与查证,法官认为,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子的房产证上是老两口的名字,虽然房子已经拆迁,“但拆迁后所对应的安置房等相应利益,应为房子的物上代位物,不因价值形态的转化而产生权属的变更”,所以,老两口有权要回房子以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而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房屋拆迁后租房的费用,因房屋一直由张某夫妇管理使用,所以张某夫妇可以保留这部分费用。综合考量后,法庭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将拆迁补偿费返还原告”。

对于这一判决,女婿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赠与的房屋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其赠与的财产没有发生权利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老两口作为赠与人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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