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