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利转移且经公证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卢某拥有位于北京市X号平房1间。2013年1月,卢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赠与合同,载明:一、卢某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孙女刘某,并指定为她的个人财产。二、受赠人刘某接受上述赠与。三、赠与人、受赠人保证此赠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四、上述房产产权转移时间,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为准。
该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处的接谈笔录载明:“问:为什么把上述房产赠与给孙女?答:因为我年事已高,需要孙女照顾。……问:签订上述赠与公证后,不得单方擅自撤销?答:知道。……问:赠与后能否办理过户?答:我们已经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办理。”
然而,此后卢某以孙女刘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至本案中,原房屋所有权为卢某所有,其有权对于原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赠与,且卢某赠与标的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现虽并未过户至刘某名下,但是诉争房屋的赠与合同业已经过公证,卢某不能以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权。在卢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仍然在世时,刘某并无赡养卢某的法定义务。诉争房屋的赠与合同中,亦未约定刘某对于卢某的赡养义务。公证机构的接谈笔录中亦未对此进行明确。因此,卢某以刘某未对其尽到照顾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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