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总体清偿方式,即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根据该种清偿方法,先将被继承人的债务从遗产中扣除,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再将剩余的遗产,根据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分配。
这种清偿方式,有利于债权及时受偿,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2)分别清偿方式。分别清偿方式,即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根据该种清偿方法,共同继承人先根据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割遗产;再根据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分摊债务,向债权人清偿。这种清偿方式,各继承人的清偿责任明确,但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假如遗产已经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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