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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赠纠纷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日期:2015-01-28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继承纠纷律师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地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不可改变的,不依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而变化。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都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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