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继承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抵押人死亡,则会发生抵押物继承问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概括继承,继承人不仅要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还要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而抵押权对于抵押人来说是设在抵押物上的一种负担,所以抵押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继承抵押物所有权的同时也要继承抵押物上的抵押负担。也就是说,除了主体变更之外,抵押物的继承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就继承人所有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生前有遗嘱的,则按遗嘱指示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抵押物。如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抵押物可能被一个继承人继承,也可能被多个继承人继承。如果抵押物被一个继承人继承,那么该继承人径直取代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用其因继承而取得的抵押物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继承了抵押物,情况就要复杂些:1如果多个继承人分割了该抵押物,抵押权存在于每一个分割物上。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可就每一个分割物行使抵押权;2如果多个继承人没有实物分割该抵押物,也就是说他们按份共有该抵押物,那么抵押权就存在于每一个继承人的共有份额上。每一个继承人用其共有份额担保着主债权的实现。因为抵押物的继承不可避免地使抵押权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更,抵押人由被继承人变成继承人,因此当事人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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