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著作权人(包括独立的著作权人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由继承人继承或者受遗赠人享有。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但是,尽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但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因为其不享有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尽管发表权作为人身权不能继承或者遗赠,但是,对于作者生前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权行使,则其通过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作品的使用几乎都会导致作品的发表。为解决此矛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2]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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