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会议管理和决策机制,实施民主化、科学化的管理,并进一步强化公司领导集体的核心决策能力,使各项工作职责明确、有序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公司经营运作的中、长期计划及相关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
(三)讨论、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并审议公司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展、完成情况。并决定近期工作。
(五)讨论、决定公司机构的变动和有关制度的制订、修改。
(六)讨论公司人事任免、变动和工资政策。
(七)讨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会议成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会议的组成人员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律师、首席经济师、首席会计师。在会议认为有必要或有要求时,可批准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第五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应事先获得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的会场准备、组织召集、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周一上午8:30,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每周五下午17:00前各会议成员将需汇报的工作和将上会提交的议题提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统一安排会议议程和通知参会、列席人员。
(二)会议成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内容,应充分准备;在会议中就各自分管工作、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阐述观点,发言应切中题意,切忌冗长和重复。
(三)董事长、总经理作会议总结,并就各项工作、议题作出决定。
第九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的决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经总经理审阅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 经审定的会议纪要,由综合管理部呈送各会议成员及相关部门经理,需全员传阅的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下发。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并将结果进行汇报、反馈。
请示呈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办公秩序,明确请示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请示,是指公司内部的、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请示。
第三条 部门为呈递请示的最基层单位。
第四条 领导批准前或未经领导批准的请示事项不得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请示的种类
第六条 请示按形式可分为口头请示和书面请示,本制度规范的是书面请示。
第七条 书面请示按请示的内容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助性请示和求示性请示。求准性请示是指请求上级批准、允许的请示,对超出部门责权事项的处理、因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项及按照制度规定需要请示的事项适用。求助性请示是指请领导予以支持、帮助的请示,对请求经费、增加设备等事项适用。求示性请示是指请求领导给予指示、裁决的请示,对不好解决的关键问题、无章可循的新问题及因意见分歧而无法统一的问题适用。
第三章 请示的发生
第八条 部门向公司领导请求工作指示,或就解决某个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要求上级授权或提供帮助时,用请示。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请示人对认为需要请示的问题,可以先用口头请示的形式,在获得领导的确定后,再呈送书面请示。
第十条 对重要问题的请示必须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对以下问题的请示属书面请示的范畴:
一、需要对超出本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或事项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之前。
二、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请示的事项。
三、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进行书面请示的事项。
第四章 请示文件的格式
第十二条 请示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正式的请示文件须使用印有“呈批件”字样的公文纸(见附件2)。应将正文写在上横线与下横线之间由虚线隔开的左侧,将部门和承办人、承办时间、电话号码填写在公文纸上的相应位置。如正文较长,可有A4号规格的白纸接附。
第十四条 请示件如有附件,应在正文后予以标注(标注的格式要求见“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并将附件一并呈送。
第十五条 “呈批件”的代字规定如下:
综合管理部为:“综”字;计划财务部为:“财”字;评审部:“评”字;法律监管部为:“法”字。
第十六条 一般采用一事一请示的原则。请示中不得同时夹带报告事项。
第五章 请示的递送程序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采用逐级请示的方式。部门以上有分管副总的,向副总请示;无分管副总的,向总经理请示。
第十八条 部门之间不请示。
第六章 请示的审批
第十九条 接受请示的领导应在请示件上签署明确意见。意见可以签署在“呈批件”分隔上下横线的虚线右侧。
第二十条 如副总对请示的事项无法作出决定,则应在签署批转意见后交综合管理部转呈总经理决定。
第七章 请示件批示后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总经理批示的请示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请示人传达。传达后的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如请示人需要可予复印。
第二十二条 领导批示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催办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请示事项或领导批示执行完毕后,请示人应及时写专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报告呈阅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报告递送程序,明确报告审阅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是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报告的发生及种类
第四条 部门或个人需要反映工作情况,或因上级领导的要求对某件事项进行汇报说明时,用报告。
第五条 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及书面报告,本制度规范的是书面报告。
第六条 对重要事项的报告必须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
以下问题属报告的范畴:
1.完成一项较重要工作之后。
2.正在进行的、较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3.回答上级的工作询问。
4.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让上级知道的新情况、新问题。
5.在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履行职能给予协助时。
6.上级要求进行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的格式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文体格式(附件1)。
第九条 报告采用A4复印纸规格的纸张。
第十条 正式的报告必须打印后递送。打印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如有附件,应在报告中标注(标注的格式按“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或专事专报,报告中一般不得夹带请示。
第四章 报告的递送程序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报告应逐级递送。
第十四条 呈送总经理的报告,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交由综合管理部转呈。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对需要转呈的报告,应按报告事项的轻重缓急,急办在前,缓办在后,一并送交总经理审阅。对急办的报告的应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转呈报告时,应使用“呈阅件”(附件2)。在“呈阅件”上应依次注明报告的名称和呈报部门,注明文字应写在分隔上下横线的竖虚线的左侧。同时,填写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时间、联系电话。
第五章 报告的审阅
第十七条 对送交的报告,领导可以圈阅或签署意见。经领导圈阅后的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对领导签署意见的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传达。对领导批办的事项,综合管理部应负责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催办和检查。
第十九条 经领导圈阅的报告,或已将领导签署的意见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了传达的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出)具的各类标准及非标准格式的协议文本;所称合同管理,系指公司对各类合同文本的制作、签定、履行、终止、法律追偿及归档等事宜,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中的中心工作,贯穿业务全程,包括合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应自觉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为法律监管部(下称法律部),其他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法律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公司合同文本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业务合同文本单件性的特点,法律部负责制定公司标准化格式的合同文本,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调整和修订合同文本内容,在保证公司合同文本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张公司权利、保障公司利益。
第七条 法律部为公司主营业务——担保业务设计、制作的合同文本有《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各类反担保合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部应设计、制作相应的合同文本,以规范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各类合同文本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基本条款和内容,除合同主要条款外,法律部应根据合同的个性特点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签定补充协议或者服从合同,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第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出具的合同文本均需经法律部审定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附后),作为决策机构确定合同文本的依据;在合同中、后期管理中提交《担保项目监管意见书》、《反担保资产核实情况记录表》和《项目监管调查表》(附后),作为决策机构了解和判断企业履约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 合同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核实反担保资产,确定反担保组合方案,提出合同要约要点,供决策委员会参考;二是组织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评审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第十二条 法律部经办人员应向评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可一同下企业考察,协助评审部门初步确定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法律部经办人员应与评审人员到企业核实设定反担保的资产,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形态等,收集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和证明文件,形成可落实到合同中的反担保组合方案,向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构成决策机构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一、抵(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合同要约要点概述;
(三)信用反担保依据核实;
(四)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核实;
(五)证明文件清单;
(六)监管要点。
二、信用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法律部立即制作合同文本,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费用,将合同正本送达各方。
第十六条 对于有条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资产,应要求并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合同,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七条 合同签定并生效后,经办人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连同业务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以及抵(质)押物权属凭证、质物等一并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经办人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 合同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法律部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在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监督企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发现企业出现重大、不可逆转的问题时,及时采取法律预案,保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 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法律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注企业经营的总体状况,关注企业市场及财务变动情况,核实反担保资产价值及占管、使用情况,分析企业月度财务报表等,运用多种形式对在保项目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法律部建立项目监管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按月统计、报送有关报表;建立监管项目档案制度,项目监管档案包括《日常监管记录》、《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企业财务报表及评审人员的分析报告等内容;建立项目监管意见上报制度,监管小组每次到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应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 监管工作方式有通过电话了解情况、按月分析企业报表及实地考察企业等方式,其中以实地考察企业为主。单个项目一般安排三次下企业考察,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第二次在合同履行中期,第三次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下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由监管小组负责填报。
第二十二条 法律部经办人在合同管理中应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应定期检查合同的保管情况,确保债权文书的安全;同时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合同档案和债权文书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检查、监督对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如对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发现足以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则提出并实施法律预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转让或担保展期的,法律部应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合同解除,同时办理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及质物的返还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五章 合同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在合同后期管理中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代偿中的法律事务,对代偿企业行使追偿权,必要时提起诉讼,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公司债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能按期履约,贷款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律部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理由;若无抗辩理由,则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部会同计财部与贷款银行一起对企业行使追偿权,要求企业提出还款计划,采取各种监管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合同后期管理是中期管理的沿续,监管小组仍应向公司决策机构填报《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及时汇报追偿情况和企业动态,听取公司指示。
第三十条 经决策委员会同意,法律部负责提起诉讼,依法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代偿后,法律部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适时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公司诉讼权。
第三十二条 追偿工作结束后,法律部应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报表、资料、法律文书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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