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公司规章应坚持联系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原则,坚持从公司的实际出发。
第三条 凡公司各部门的规章的起草、审查、审批、发布、解释、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办法。有关规章实施的监督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规章是指由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及工作需要起草,调整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以公司名义发布、适用于全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公司规章:
(一)工作流程、报表、表格等;
(二)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
(三)公司或各部门的通知、决定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本部门职责确实相应的规章体系;
(二)根据需要提出本部门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三)依公司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要求指定专人起草规章;
(四)确定规章中的业务内容;
(五)认真征询并积极采纳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以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规章草案;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公司的规章体系结构,提出公司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二)会同法律监管部审查、修改相关规章草案;
(三)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起草涉及公司全局利益或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
(五)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汇编。
第二章 规章制定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部门年度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各部门根据公司需要,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称“部门年度计划”),上报综合管理部。
部门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内应制定、修改、废止的规章名称。制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人以及起草和上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年度计划: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法律监管部对各部门的年度计划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公司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
公司年度计划批准、施行后,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修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综合管理部、法律监管部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综合管理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总经理提出修改计划的报告。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九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由公司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部门承担。起草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公司年度计划中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联合起草小组由年度计划中确定的主办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综合管理部或法律监管部组织起草。
第十条 规章草案的提出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规章的名称:规章的名称可按其内容分别称为“规定”或“办法”,例如“担保有限公司×××××规定”。对某项工作或某方面问题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称“规定”。
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可制定该“规定”的实施细则。
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规章的体例和文字要求: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必要时,规章可分章或章、节。各个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应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冠以“1、2、3、”等。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三条 规章的内容
规章的内容应包括:
(一)目的:格式:“第一条目的为了……,根据……,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定义等内容。
(三)正文内容:具体的责、权、利关系;
(四)解释、修改、废止、实施时间等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征询意见:规章草案拟订后,由起草部门发往其他部门征询意见,并经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起草部门给出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回复起草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起草部门对其他部门的意见应充分重视,对正确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均应从公司的实际需要及长远利益出发,对有关问题进行反复探讨、充分研究,力争达成统一认识。分歧严重、无法达成统一认识的,由起草部门报请总经理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的报送
经意见征询及协调,公司各部门就规章草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统一认识后,由起草部门报送综合管理部。报送文件应包括:
(一)报请审查规章草案的函;
(二)规章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可行性分析);
(四)征询各方面意见及主要分歧协调情况的材料。
报请审核规章草案的函,应经起草部门经理审签;联合起草规章草案的,应经有关部门的经理会签。
第四章 规章草案的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和审查内容
综合管理部会同法律监管部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与公司现行规章是否有相互矛盾、重复之处;
(四)结构是否完整、清晰,用语是否准确。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规章草案的处理
经审查,对不符合前条规定的规章草案,作如下处理:
(一)征询意见不够全面的,补充征询意见;
(二)重大意见分歧尚未协调解决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内容或形式需要进行修改的,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责成起草部门进行修改,或自行修改;
(四)严重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第十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规章草案的处理
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规章草案,由综合管理部会同法律监管部提出审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规章的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规章的审批、签发。
总经理在审批规章时,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以公司“通知”的形式发布。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及复印、下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主要规章的汇编和选编工作,及时出台公司的年度规章汇编。
第六章 规章的解释、修改、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章的解释是指就规章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负责规章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下的,应予以修改:
(一)基于公司发展及业务需要,应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二)因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或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公司机构调整等因素应变更规章内容的;
(四)其他应予以修改的。
规章的修改,参照规章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 条规章的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必要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或修改,失去规章制定的依据或无必要继续施行的;
(三)规章中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四)同一事项被新规章所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五)其他需予以废止的。
规章因前款(一)、(二)、(五)项的原因应废止的,由综合管理部会同法律部提出废止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并以“通知”的形式发布。该规章自废止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适用于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则等,但不得与公司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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