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故意提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该现象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滥用财产保全的原因分析
债权人主观恶意。部分债权人急于实现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还款而恶意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妨碍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有的甚至还产生了报复心理,企图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查不严。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债权人提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下一步法院便会裁定予以保全。法院在审查保全的条件是否充分、保全有无不当等方面缺乏严格审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滥用诉讼保全的行为。
法律规定笼统、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作了规定,但较为概括,其对保全具体适用的条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及对债务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方面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在情况紧急的诉前财产保全中,如何把握“情况紧急”,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往往多是法官自由裁量。
二、规范财产保全的对策建议
建立财产保全风险告知制度。在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内容、条件、程序、期限及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明确不当保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条件审查,落实担保制度。申请人提供担保,应以现金担保优先;同时对实物担保和信用担保也要根据案件事实,严格予以审查。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的可能,或者若不采取保全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进行举证,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准许。
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审查标准。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细化具体条件,特别是对诉前保全中“情况紧急”的情形予以列举规定,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或毁灭财产等行为或被其他机关扣押的财产期限届满等。同时,对滥用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滥用权利的成本。
作者姚军祥 许冬梅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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