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务员和教师作为担保人现象日益严重,频频引发各类纠纷。据笔者统计,近三年来,笔者所在法院所受理的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案件达394件,涉案金额达2570万元,该394起案件中,教师身份的占55.9%,公务员身份的占34.5%,其它事业单位的占9.6%。与前三年同比,该类案件增幅达88.51%,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公职人员担保的原因分析:
(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老师思想较单纯,易相信他人,碍于情面,遇亲朋好友要求便为他人担保。
(二)部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担保人应承担的何种法律责任不清楚,而出现随意担保现象。
(三)因各金融部门、担保公司对担保人的资格审查未联网,信息无法沟通,少数公务人员因担保较多,索性“破罐子破摔”,明显超出其担保能力范围为他人进行担保。
二、公职人员担保的危害:
(一)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公职人员担保到期不能偿还,发生纠纷后,虽然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影响的却是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党政机关形象。部分公职人员超出自己履行能力为他人多次担保、重复担保,据笔者统计,该院近三年公职人员涉担保纠纷案件394件,涉案人员却仅为263人,公职人员到期无力承担还款责任,出现“老赖”,严重影响公务人员的形象。
(二)易出现干扰司法办案现象。公职人员因担保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通过他人请托说情,干扰法官正常审理、执行案件。
(三)易引发其它矛盾。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时大都未告知家人,一旦借款到期未还,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给公职人员及家人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往往产生家庭矛盾。有的公职人员为了偿还借款甚至出现挪用公款等违法现象。
(四)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职人员收入虽稳定,但其收入也只能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一旦公职人员担保的金额超出其承受范围,其并不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法院案件执行中一般表现为扣划公积金、工资等方式结案,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对策建议: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金融机构提高对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资格的准入门槛,对公职人员担保除要求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家属同意其担保的证明。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在必要时,可出台相应制度对公职人员的担保予以限制、造成相应后果的予以惩戒,对进入诉讼纠纷的,督促其积极履行担保义务,不得违法干预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四)加大对征信知识的宣传力度,促使公职人员自觉规范个人行为,提升守信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作者王浩单位:响水县人民法院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