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2015年淄博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政字[201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4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3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各区县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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