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硫酸厂距离程某的鱼塘不足1公里。一天夜里,硫酸厂的一个容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大量硫酸外溢,流进了程某的鱼塘,致使程某养殖的鱼全部死亡,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程某得知是硫酸厂的原因后,要求硫酸厂的负责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是因为天灾,属于不可抗力,自己无须承担责任。硫酸厂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析】硫酸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虽然容器是遭到雷击发生爆炸,但硫酸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相关法条,只要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作业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硫酸厂作为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硫酸厂不能简单地以容器爆炸属于不可抗力为理由而拒绝赔偿给程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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