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规定》第9条还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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