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侵权、违约的情况下,对由于合法的行为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弥补。这是一种例外责任,一般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予以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一般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造成公民、法人损害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或无过错行为。因为.违法行为致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合法行为,如依法征收、征用土地等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失的,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2)国家承担补偿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3)因行政行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如对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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