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义务疫情报告人的规定。
疫情报告人有两种,一是责任疫情报告人,即第三十条中规定的疫情报告人;二是义务疫情报告人,即本条规定的疫情报告人。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疫情报告人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同样,义务疫情报告人也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后报告的规定。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负责国境口岸的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测任务的独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承担着本行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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