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兰州市商业银行诉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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