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未达到开发投资限额是否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土地出让金的交纳问题,属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不影响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关于投资开发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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