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即使当事人知道在某一交易中他人使用其变造印章,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认可,也是就该交易中他人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其效力仅及于该项代理事务。因此,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并不产生该变造印章在每项交易中均能代表该当事人意思的效果。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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