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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关于消毒产品、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安全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毒产品、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安全的规定。

消毒产品,指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用于杀灭和清除传播媒介上的传染病病原体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消毒装置。

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可由于供水方式的不同引起大范围的经水传播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条的规定对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进口或者国产的用于饮用水供应、处理等有关的管材和管件、水箱、防护材料、水处理剂、水处理器等。

卫生部2002年修订发布了《消毒技术规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中对消毒产品试验、测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卫生部2001年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该规范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消毒产品、饮用水的供应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发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应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和消毒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密闭,并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集中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集中式供水是目前我国的主要饮用水源,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标准对饮用水的细菌学、化学、毒理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卫生标准。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于传染病疫源地的消毒主要有:疫区的消毒,疫点的随时消毒和疫点的终末消毒。消毒过程首先要保证消毒产品的质量。对于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2002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消毒管理办法》已作出具体规定。用于防治传染病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生产消毒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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