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血液、血液制品安全,防止因输入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传染病的规定。
血液制品包括血液、血浆、人血(胎盘)球蛋白、第Ⅷ因子、第Ⅸ因子制剂等。血液和血液制品输入人体,主要用于对病人的治疗和抢救,直接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危。因此,对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对采供血(浆)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来供血活动,使血液、血液制品安全得到了保障,对防止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通过血液制品引起的传播,起到了极重要的作用。但是,保证血液、血液制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管理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生产、供应活动。
医疗机构是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最多的单位。经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的传染病有多种:如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疟疾、梅毒等,如果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就有可能会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传播。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