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规定。
传染病监测,指持续地、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同传染病预防控制有关的资料,并将解释结果分送给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机构或人员。
建立健全国家传染病监测体系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获得系统的、科学的、真实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有关信息,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细致地分析、解释,并作出预测、预警,是为制定、改进传染病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手段。传染病监测工作应当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本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又进一步强化了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重要,这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方面。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地区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保证了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正式建立了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80年代开始,传染病监测点开始逐渐发展和建立,1988年时增加到71个监测点,1991年增加到了145个,遍及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建立了单病监测哨点。制定国家、省级传染病监测规划和实施方案,是为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做到规范、科学、有序。
传染病监测工作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包括:监测人群的基本情况、监测传染病在人、时、地三间的动态分布,监测人群的易感性(血清学监测、人群抗体水平监测),监测传染源、宿主、媒介、传染来源的情况(环境监测),监测病原体的类别、毒力、耐药情况(病原学监测),评价防治措施的效果等。具体涉及到对某一个传染病开展监测时,往往不能同时开展以上项目,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服务这一宗旨,特别是加强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及早发出预测、预警信息,应当是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重要任务之一。应当考虑到被监测传染病的特点以及监测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情况,结合实际,恰当地选择监测工作的内容。几种重要的监测方式主要有:
1.发病学监测,主要以发病报告和死亡登记为主;
2.血清学监测,通过血清学方法了解传染病的全貌,观察人群受威胁的程度,预测传染病的发生、发展;
3.病原学监测,指对致病性微生物的监测,包括菌毒种群组的变化,尤其是流行菌群与菌型的变迁,以及耐药菌株的产生及其流行情况;
4.干预措施的监测,指对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评价干预措施的有效与否,判断在执行干预措施的情况下,传染病的发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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